新加坡的离婚方式和离婚诉讼的时间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导读:本文讲述新加坡离婚方式和离婚诉讼提起的时间限制。新加坡的离婚制度规定在其《妇女宪章》中,我国则由《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一)离婚方式
在新加坡,每一个离婚案都是诉讼案,即使双方是合意离婚,也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而且,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般都聘请代理律师,而在聘请律师之前,还可获得律师的免费咨询服务。无过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让过错方为其支付律师费;而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则可以向法律援助局申请法律援助。因此,案例中的林某尽管经济状况很差,仍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我国法律对离婚方式的规定不同于新加坡法律。我国《婚姻法》除规定诉讼离婚的方式外,还规定了非诉讼的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调解离婚。(1)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时,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方式。(2)调解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其结果可能有三:一是双方经调解和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二是双方经和解达成离婚协议,即调解离婚;三是调解无效,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新加坡只规定了诉讼离婚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则同时规定了诉讼离婚和非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二)离婚诉讼提起的时间限制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离婚诉讼原则上至少要在结婚3年后才能提起,但在离婚申请人遭受困难或者被告人行为恶劣的情形下可以例外。我国《婚姻法》没规定离婚必须在结婚数年后才能提起,但对于一些特殊时期的离婚有限制性规定,即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