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林某与肖某均为四川人,二人于1992年结婚,婚后不久,肖某只身来到深圳,并找到一份可意的工作。开始几年,林某常给妻子去信或打电话,但到后来就越来越少了,直至1997年几乎断绝了与妻子的来往。林某为了探个究竟,来到深圳。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丈夫已和另一个年轻女人同居在一起。此时丈夫正式提出离婚,并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可林某拒绝在协议书上签字,并言道:“我不签字,拖也把我们的婚姻拖到儿子大学毕业。”
本案中林某对离婚采取消极不签字的抵制态度是不对的,也是毫无效果的。我国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方式;二是起诉离婚方式。
前者的适用条件是:
(1)男女双方都自愿离婚;
(2)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作适当处理并做出书面约定;
(3)双方都是完全行为能力者。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离婚双方必须到设在民政局内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后者适用条件为:
(1)男女双方只有一方愿意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
(2)双方虽都同意离婚,但对财产的分割或子女的抚养没有约定或有争议;
(3)男女双方有一方为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其中一条,就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对于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的,应准予离婚。符合上述六种情形,同时女方不属于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情形。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中若林荫的丈夫离婚坚决,完全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林荫和丈夫分居长达五年之久,且其丈夫又与他人,法院则完全可判其准予离婚。林荫积极的应对策略则是一方面可与其丈夫心平气和地面谈,找出感情裂痕的症结,然后采取措施加以弥补,挽回婚姻、拯救家庭。另一方面如果确属感情破裂,无法挽救,也应当冷静地接受这一残酷的事实。为了保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要用心地搜集丈夫非法同居的证据,并调查丈夫所拥有的那一半家庭共有财产,以免丈夫转移、隐匿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