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基本案情:
翟先生和娄女士是一同在青岛某大学任教的同事,两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为了发展,娄女士为翟先生争取到了去美国工作的机会,2003年翟先生到了美国某州发展,还把女儿接去上学。后来娄女士得知翟先生又结婚了,马上打电话证实,翟先生却说:“判决书应该给你寄过去了。”原来该州规定,凡在本州住满90天的就可以起诉离婚。该州法院依据翟先生的申请,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娄女士未收到开庭传唤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因此法院就进行了缺席判决。娄女士想办法拿到判决书后,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判决无效。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中国公民在美国起诉国内配偶离婚的案件,争论的焦点是外国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做出的,该离婚判决能否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