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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做法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6 阅读: 348次

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适用于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包括由哪方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数额)及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这种情形,夫妻双方到民政局直接办理离婚登记即可,省时省力。但是现实中存在很多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坚持离婚,对方不同意,或者双方都同意离婚却对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对子女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这种情况,坚持离婚的一方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那么,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定能够判决离婚吗?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知,对于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法院并不是必然能够判决离婚已破裂,实践中很难有固定的标准来评判,所以法院审查一个案件,需要综合考量,以做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评判。

有很多老百姓存在疑问,都起诉到法院了,肯定是感情已经破裂了,否则也不会折腾到法院去,甚至对法院、法官存在抱怨,觉得法院不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法院不判决离婚实在不公平。其实这种理解是有偏颇的,每一个离婚案子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对于不存在法定的几种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外的案件,对于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情,很难用客观的标准去评判。

因此,对于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最好能够举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赌博、实施家庭暴力、婚外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当然,实践中国很多当事人举不出类似证据,那么在诉讼中要争取调解,这一环节也至关重要,本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中,大部分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既达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标,也节省了双方的时间。当然,如果实在调解不成,一旦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当事人只能在6个月后再起诉离婚,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会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可以顺利解除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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