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诉讼离婚时的标准有哪些
离婚诉讼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一个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它对离婚诉讼有何意义?我们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有一个具体的评判标准?
法院判决诉讼离婚时的标准有哪些
在婚姻法学理论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完全破裂、真正破裂,而不是说夫妻感情可能破裂、部分破裂、虚假破裂。一般说来,调解无效,夫妻双方仍然不能共同生活,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但许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做为法定离婚的条件。这一条件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唯一的、不变的条件。应该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概念本质上是属于一个主观认识的一个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关系到能否确定属于感情破裂,必须得有一个可供执行的客观标准。因此,如上面我所介绍的《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所列明的五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