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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一年多未见孩子当事人单独提起探望权之诉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462次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有争议的,可以提起离婚诉讼,那么起诉离婚后一年多未见孩子当事人单独提起探望权之诉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起诉离婚后一年多未见孩子当事人能不能单独提起探望权之诉

案情简介:起诉离婚后一年多未见孩子

原告金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7年3月28日在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6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金某某。原、被告因夫妻感情发生纠纷,金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某某离婚。2013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13)济阳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某与刘某某离婚,金某与刘某某婚生子金某某随刘某某居住生活。

(2013)济阳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金某与金某某存在亲子关系。在本院作出(2013)济阳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某与刘某某离婚后,原告金某与被告刘某某因婚生子金某某的探望权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金某于2013年11月13日诉来本院,称截止原、被告离婚,原告已经一年时间没有见到儿子,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对抚养探视进行过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要求行使对的探望权。

法院判决:原告金某对婚生子金某某享有探望权,可在规定时间内探望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金某某系金某的亲生子,原告金某对享有探望的权利。现原告金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行使对的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居住、生活条件,跟随刘某某生活的事实及现在的年龄等因素,认为原告金某行使对的探望权以一个月一次为宜。

律师说法:行使探望权注意事项有哪些

行使探望权有一些注意事项是大家必须了解的,比如: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起诉离婚后一年多未见孩子当事人能不能单独提起探望权之诉”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安全的分析,起诉离婚后如果一方的探望权受到侵害的,可以单独提起探望权的诉讼。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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