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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介入第三者法院为什么判决驳回离婚请求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1 阅读: 425次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是由于婚姻关系中出现第三者造成的,第三者又称小三,是造成婚姻离婚的重要原因,出现第三者时,是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的,那么婚姻介入第三者法院为什么判决驳回离婚请求?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婚姻介入第三者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证据不足,自然会被驳回,或者法院认定第三者介入并不必然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也会驳回当事人的离婚请求,下边,通过一个案例来解释。

案例简介:原告因被告有第三者诉请离婚

原、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开始被告有第三者,经常不回家,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被告曾于2008年3月起诉离婚,后法院驳回被告的离婚请求,2011年被告对原告稍微好点,2012年3月被告对原告讲有了第三者并提出离婚。2012年8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查明:原告与被告于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女儿,现在小学上学。2008年,原告与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出现裂痕。原、被告于2012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并开始分居至今。

合法的婚姻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至今,婚姻存续期间较长,加之又生育了女儿,应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因此,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多为对方及子女着想,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婚姻介入第三者,法院为什么判决驳回离婚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中,原告虽然主张被告有婚外恋,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没有提供能够充分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所以才导致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婚姻介入第三者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的原因是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婚姻有第三者介入后,一方起诉离婚而法院驳回请求的,原因一般是认定夫妻感情未破裂。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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