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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以受理的离婚请求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573次

结婚容易离婚难,现在越来越多的结了婚的人都会被各种各样的婚姻问题困扰,有些是单方面的责任有些是双方的责任,但是我们必须得知道并不是所有的人提出离婚就可以离婚的,所以下面若悠网小编为你介绍不能离婚的情况。

法院不予以受理的离婚请求有哪些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

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有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指女方从受孕之目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

3、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

但女方提出离婚诉讼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的情形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如妇女婚后怀孕,是因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男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情况。这类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三)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就像著名女星说过恋爱虽易离婚不易且行且珍惜,两个人走在一起很不容易,当我们的婚姻出现问题时首先应该心平气和的分析问题,找解决问题的答案,如果双方确实过不下去再决定离婚,如果你对于离婚时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比较疑惑,欢迎你到若悠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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