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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规定的诉讼离婚的成功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513次

在现实社会中,有很多夫妻因感情不和或其他问题,产生矛盾想要结束婚姻关系。而选择离婚则可以选择协议或诉讼方式。那么,针对其中的诉讼离婚而言,法律中规定的起诉离婚的条件包括什么呢?若悠网小编整理相关的资料,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律中规定的诉讼离婚的成功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中规定的起诉离婚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还有满足《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具体下文为您介绍:

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

比如当事人双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起诉。

3、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诉离婚。

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于起诉离婚条件的相关规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起诉的,应准予离婚

另外,法律还有特别规定:当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呢?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形有: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3)被告在劳动教养的

(4)被告被监禁的

(5)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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