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岂能对抗法定抚养义务
案情:
婷婷3岁时,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由于婷婷母亲朱某起初坚决不同意离婚,在婷婷父亲陈某答应独自抚养婷婷长大成人、不要朱某负担婷婷的抚养费用,并将该内容写入协议后,婷婷的母亲朱某才勉强同意离婚。离婚后,朱某即改嫁他人,婷婷则随父亲生活。2000年3月,在婷婷5岁时,婷婷的父亲陈某在一次突如其来的车祸中不幸死亡,婷婷只得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可是近两年来,爷爷奶奶因年迈体弱,再也无力抚养婷婷,为此,他们也多次找过婷婷的母亲朱某,要她担负起抚养婷婷的责任来。但朱某总以离婚时已和婷婷的父亲陈某讲好不负担婷婷的抚养为由予以拒绝。
在律师的指点下,万般无奈的婷婷只得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朱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的任何一方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朱某以有离婚协议为由逃避对婷婷的抚养是不对的。因此,根据婷婷的实际生活需要,结合朱某的经济负担能力,遂判决朱某每月给付婷婷抚养费350元。
评点:
法院以一纸判决依法维护了婷婷的合法权益,从此,婷婷的衣食又有着落了。法院根据婷婷的实际需要,作出上述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就本案来看,婷婷的母亲朱某虽早已和婷婷父亲陈某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其仍然对婷婷的抚养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这是非常明确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婷婷父亲多年前已死亡,爷爷奶奶又丧失了抚养能力,婷婷的生活已经到了一个山穷水尽的地步,婷婷要求其母亲朱某承担起对她的抚养义务已成为非常之必要。朱某虽和婷婷的父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不负担婷婷的抚养,但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并不妨碍作为女儿的婷婷在必要时向父母的任何一方——母亲朱某提出超过离婚协议中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朱某与陈某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对抗朱某对婷婷的法定抚养义务。故在母亲不愿亲自抚养自己的情况下,婷婷当然有权要求其母朱某给付必要的抚养费。
作者:兴国法院谢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