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申请人资格有什么规定
协议离婚的申请人资格有什么规定
协议离婚申请人必须是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本人,他人不得代理。且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思,或者不能清楚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不适宜采取协议离婚的形式,婚姻登记机关问明当事人有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形的,拒绝离婚登记。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只能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
【案情介绍】
妻子张某结婚十年患上精神疾病,精神疾病尚未痊愈,丈夫赵某就带着她去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张某清醒过来后,将民政局告上法庭。张某和赵某现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两人于1994年结婚。张某说,婚后头两年,两人的关系还算好,但后来两人的关系开始恶化,常为了一些小事争吵,赵某还会动手打她。为了孩子,她把很多苦都往肚里咽,长期忍受精神折磨。2004年1月,张某开始出现怪异行为并患上精神病,多次治疗无果。
2005年初,赵某提出离婚。2月2日,两人就在白云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张某表示,当时她受了妄想症的支配,觉得离婚后会过上好日子,所以连《离婚协议书》看都没看,就去民政局办了手续;手续办完后,还“挺高兴的”。离婚后不久,张某也回了老家。
张某在老家治疗,她的父亲来到广州,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后撤回了复议请求,而直接以张某的名义将白云区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
【审判结果】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可通过行政程序,也可通过诉讼程序。民政部门准予离婚登记,须查明双方是否确属自愿离婚。由于离婚是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张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判决撤销该离婚登记。
【案件评析】
本案中,张某与赵某协议离婚,从形式上看,两人是自愿离婚,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但张某当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她的离婚行为是在不能完全控制自己思想的情况下实施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申请。因此这两类人办理离婚不宜适用行政程序,而应适用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必须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本案中,民政局将张某在不能完全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协议离婚行为,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登记并批准登记,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其发出的《离婚证》无效,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