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离婚协议,哪份有效
只要没有达成‘离婚’这个前提,无论签过几份协议,都不具备生效条件,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一旦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
在此还要提醒读者的是,有些当事人认为公证的协议书更具法律效力,只要离婚协议经过公证就万无一失,其实也不尽然。法律规定的很明确,《离婚协议书》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在完成离婚登记后生效,公证也只是确认双方达成协议时的真实意思,并不能改变协议书生效的条件。所以,在当事人离婚之前,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也不能生效。律师表示,《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所以,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当事人一定要仔细阅读《离婚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在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上,如果有房产过户、股份转移、股票分割、车辆产权转移等问题,最好是在婚内即进行更名或办理分割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具体的办理期限,不可大意。
而且,《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该尽可能具体、明确,双方应就各自名下的房产、股票、存款、车辆等财产以及各自的债务,包括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数额、时间;探视权的行使方式、频率等明确列出,“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类简略的表述很可能留下后患,再起争执。
婚内约定财产归属需支持
既然两份离婚协议都不具备生效条件,那么王某松和刘某娟的这场官司又该如何解决呢?
律师分析说,虽然两份离婚协议都不具效力,但最为关键的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及其《公证书》虽说是出现离婚矛盾之前签订的,却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只要是夫妻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对婚内或婚前的财产的约定,应该获得法律的支持。王某松和刘某娟在《夫妻财产约定书》明确约定房产归刘某娟一人所有,那么这套房子也就成了刘某娟的个人财产。虽然如今两人要离婚,也不能将这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可以就房产以外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而根据司法文书和警方的记录,王某松确有嫖娼被劳教和家庭暴力行为,这就是婚内过错,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会予以考虑,相应倾斜。
律师说,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和两份《离婚协议书》放在一起比较,读者就可以清楚了解这之中的不同之处了。
婚内过错少分财产又赔钱
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娟提出离婚,王某松也同意,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因双方约定归刘某娟单方所有并作了公证,王某松虽然否认其效力,但也没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因此该《公证书》应为真实、合法、有效。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署的两份《离婚协议书》,因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故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鉴于王某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嫖娼和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并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本着照顾、保护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孩子的抚养权归刘某娟行使,王某松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婚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刘某娟所有,存款85万元中45万元归刘某娟所有,剩余40万元归王某松所有。法院酌定王某松赔偿刘某娟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王某松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强调:“离婚协议的效力确认并不是以时间顺序为准,只有拿着去办了离婚登记备案的那份才算数,只要没有达成‘离婚’这个前提,无论签过几份协议,都不具备生效条件,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一旦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
律师说,在此还要提醒读者的是,有些当事人认为公证的协议书更具法律效力,只要离婚协议经过公证就万无一失,其实也不尽然。法律规定的很明确,《离婚协议书》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在完成离婚登记后生效,公证也只是确认双方达成协议时的真实意思,并不能改变协议书生效的条件。所以,在当事人离婚之前,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也不能生效。律师表示,《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所以,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当事人一定要仔细阅读《离婚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在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上,如果有房产过户、股份转移、股票分割、车辆产权转移等问题,最好是在婚内即进行更名或办理分割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具体的办理期限,不可大意。
而且,《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该尽可能具体、明确,双方应就各自名下的房产、股票、存款、车辆等财产以及各自的债务,包括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数额、时间;探视权的行使方式、频率等明确列出,“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类简略的表述很可能留下后患,再起争执。
婚内约定财产归属需支持
既然两份离婚协议都不具备生效条件,那么王某松和刘某娟的这场官司又该如何解决呢?
律师分析说,虽然两份离婚协议都不具效力,但最为关键的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及其《公证书》虽说是出现离婚矛盾之前签订的,却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只要是夫妻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对婚内或婚前的财产的约定,应该获得法律的支持。王某松和刘某娟在《夫妻财产约定书》明确约定房产归刘某娟一人所有,那么这套房子也就成了刘某娟的个人财产。虽然如今两人要离婚,也不能将这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可以就房产以外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而根据司法文书和警方的记录,王某松确有嫖娼被劳教和家庭暴力行为,这就是婚内过错,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会予以考虑,相应倾斜。
律师说,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和两份《离婚协议书》放在一起比较,读者就可以清楚了解这之中的不同之处了。
婚内过错少分财产又赔钱
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娟提出离婚,王某松也同意,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因双方约定归刘某娟单方所有并作了公证,王某松虽然否认其效力,但也没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因此该《公证书》应为真实、合法、有效。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署的两份《离婚协议书》,因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故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鉴于王某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嫖娼和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并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本着照顾、保护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孩子的抚养权归刘某娟行使,王某松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婚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刘某娟所有,存款85万元中45万元归刘某娟所有,剩余40万元归王某松所有。法院酌定王某松赔偿刘某娟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王某松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