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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假离婚可以签订财产协议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4 阅读: 297次

夫妻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进行假离婚的情况有很多,有些夫妻担心对方在假离婚的时候背叛自己,就会在假离婚之前签订相关的财产协议,一旦对方在假离婚中反悔了,自己还有财产保证。那么夫妻假离婚可以签订财产协议吗?

夫妻假离婚可以签订财产协议吗?可以签订,财产协议也受法律保护。

在假离婚的情况下,无论双方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还是去法院诉讼离婚,都要本人亲自到场表达自愿离婚的意思,所以双方呈给离婚登记人员或法官的协议上肯定不会写明二人是假离婚,也就是说这种明确双方是“假离婚,购房后再复婚”的协议只是双方的私下协议,是一种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协议。因为“复婚”即“再结婚”,也同样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这里最密切相关的一点是,公民有复婚的自由,也有不复婚的自由,以一纸协议要求对方必须跟你复婚,有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嫌疑,自然不受法律保护;为此设置的惩罚性措施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任何一方以为有了这一纸协议就可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想法,尤其是以为“假离婚”对双方并无真离婚的约束力,从而轻率听信对方对财产处分及其他事项的安排,是对法律的误读和对自己极其不负责任。

律师提示

即便夫妻双方当时出于各种目的办理离婚手续,之后还在一起共同生活,内心不认为是真离婚,但法律上对这种离婚行为是认可的。离婚协议经备案,合法有效,不能事后反悔。钱学志律师希望处在离婚边缘的当事人慎重对待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时要理智,认真对待协议中每一个条款。离婚协议的内容需要有可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不可过于宽泛。

另外,离婚协议中最好不要附加任何条件。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附加条件会被离婚登记机关认定为“双方对离婚没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离婚协议中最重要的一点,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基于对私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遵照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约定分割财产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可为了尽快离婚而敷衍了事,也不可因“假离婚”而作出所谓的“财产分割”,以免产生矛盾引发后续诉讼。

【相关案例】

审理:曾签两份《财产协议书》

钟红和赵军(均为化名)相识于2003年,双方并未深入了解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生育了一个女儿。阿红认为,婚后的赵军毫无进取心,长期待业在家,无稳定工作,怠于履行家庭责任,她曾于2015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但其后夫妻感情也没有改善。2015年11月,钟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携带抚养女儿。

赵军则辩称,双方感情尚好,只是因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因此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要求携带抚养女儿,并分割位于荔湾区的两处房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双方曾签订两份《财产协议书》,其中一份确定佛山市南海区某房及荔湾区某路302房两处房屋均是由钟红的母亲全额出资购买赠送给女儿的,房产登记在钟红名下,房屋所有权归钟红所有等;双方如离婚,钟红同意放弃女儿的抚养权,无需支付抚养费,抚养权归赵军所有。另一份协议书确定芳村大道某房,如离婚则该房屋所有权归钟红等。赵军主张上述两份协议存在欺诈情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无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判决:准予离婚明确财产分割

庭审中,双方确认属钟红个人所有的财产有:佛山市南海区房产一套,表示该房产不需法院处理;登记在赵军名下的轿车一辆,均同意确认该车辆现价值为5000元,并同意该车辆归赵军所有和使用,由赵军补偿折价款2500元给钟红。

双方争议财产有:荔湾区某路302房房产一套,该房产《房地产权证》记载权属人为钟红;芳村大道某房一套,该房屋由案外人谭某某作为买方,尚未领取房地产证。另钟红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18.6万元,借来的款项用于其母亲就诊治疗,赵军均不予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女儿由赵军携带抚养并负担女儿其全部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时止。钟红每周可探视女儿一次,每次二十四小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登记在赵军名下的轿车一辆归赵军所有和使用,赵军一次性支付该车辆折价补偿款2500元给钟红;登记在钟红名下位于荔湾区某路302房一套归钟红所有和使用。

对于共同债务问题,由于涉及案外人,且赵军不予确认,法院建议双方另案处理。另芳村大道某房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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