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
1978年5月28日,徐某和王某结婚,婚后生一女。由于夫妻二人做生意亏损,后又被别人骗去80多万元,拮据的生活使得两人经常争吵,加之夫妻二人婚姻基础较差,相互吵闹成为夫妻生活的主要内容。1999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徐某为了能够过上幸福生活,达到能和别的女人结婚后再离婚的目的,自己写了一张关于“由于本人出国,与徐某分居已达四年,已经没有夫妻感情,我同意徐某在阜阳先找女朋友,下半年准备回去办理离婚手续”的便条,让王某比照此字条重新抄写一份交给徐某,以便其到婚介所另找对象。王某为了能和徐某重归于好,不同意抄写上述内容,但却遭到徐某毒打,王某在挽救无望的情况下,比照上述内容抄写一份便条交给徐某。在此之前,徐某已经通过婚介所找到一个姓刘的富裕女士,徐某为了骗取刘的信任,将王某抄写的便条给刘看,以证实其与王某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2000年4月,徐某为了急于和刘某结婚,和王某协议离婚,并同意将家庭所有财产包括房屋、汽车及家具全部分给王某,并自愿承担夫妻共同债务80万元中的30万元。王某见徐某去意已决,便签订了离婚协议。
徐某离婚后,要求和刘某结婚,但刘见徐某离婚时没有分到房屋,便不同意和他结婚。这时徐某为了达到要回房屋的目的,于2000年起诉到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在被王某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假离婚登记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由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故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
一审判决后,原告徐某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与王某登记离婚后,因对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有异议,与王某发生纠纷,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财产部分约定无效,并对离婚协议的效力提异议,根据最高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批复》之规定,对原告徐某的起诉应予受理。为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指令阜阳中院重新审理。
2005年月日,阜阳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法院围绕着《离婚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审理。
徐某认为:自己是受王某欺骗而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徐某没有分得财产,且要承担20万元债务,故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