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
肥西县法院山南法庭近日审结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庭审结果与原告的期待大相径庭。
原告童某诉称,其与丈夫张某协议离婚、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张某允诺给予其7万元。签字离婚之后,张某写下一张欠条给童某,称稍后支付,但一直未能如约履行。
法官审核证据时发现,童某在与张某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上仅仅载明“共同财产和债务双方各自一半,无其他债权债务”,并未以书面形式将财产分割款加以明确,且张某手书的欠条亦未写明欠款性质,故童某主张该7万元欠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或者经济帮助均无证据支持。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允诺给予的7万元为对童某的赠与。
【法官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中,张某在赠与财产交付给童某前随时可以撤销该赠与,且赠与人张某不交付时,童某要求其交付的请求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