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双方补签的协议在哪种情况是有效的
小方与前夫,协议的内容是:婚后所购房子一套归前夫,孩子也由前夫独自抚养;室内的一切生活用品归小方。可是,小方没有拿走那些约定给自己的东西。后来,前夫同意付给小方一万元钱作为补偿,约定给小芳的室内生活物品改归小芳的前夫。双方签了协议。但之后,前夫找各种理由不给小方钱,小方能起诉前夫吗?
第一,对于双方离婚之后签订的协议,其实是改变了离婚协议的内容。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互相履行权利义务。但是,实际生活中也会出现双方想改变协议内容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签署协议,改变原来离婚协议的内容。但是,这种改变是有一定条件的:1、符合法律的规定;2、有关解除夫妻关系的内容不能改变;3、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第二,小方的情况,如果对方在另行签了协议之后不履行,小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但是,应当注意诉讼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