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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应该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5 阅读: 322次

网友提问:

我和丈夫马上要离婚了,丈夫是一个律师,请问我和他是协议离婚的,那么我们在离婚协商要注意哪些问题,以免我吃亏?

律师回答:

一、应详细、准确填写夫妻双方的有关身份资料。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户籍住址、常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由此可确定离婚双方在法律角度上的身份特征,确保协议订立当事人的唯一性。

二、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原因应作出简要表述。比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等;假如表述为“夫(或妻)一方因婚外情”,则可能存在无过错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其他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时,以另一方存在婚外情导致离婚存在过错为由,在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主张分得该财产大部分或全部。

三、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分割、个人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权等,该部分内容是离婚协议的核心内容,应作出详细的约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首先要分项(标明序号)列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财产名称、所在地点等信息;

2、将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应前面的分项的财产序号,作出准确的分割,比如“上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第*、*、*、*项归甲方(夫)所有,上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第*、*、*、*项归乙方(妻)所有”。

3、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中,可能存在动产、不动产、股权、投资以及其他财产折价的问题,对于该部分财产的处理,一般约定以取得上述财产的一方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补偿,或双方对股权或投资进行比例分割所有。

4、在分割财产移交时需要对方配合的,应约定配合的时间及相关内容。如对需要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房产,应明确约定办理手续的期限等,例如:“序号为*的位于**市**区**路*号**小区*栋*号房产的房产证登记的名字为甲方,现该房产已分割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与乙方同时前往**(房产转移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同时约定财产移交时,应当提供配合的一方未及时配合导致的责任如何承担。

5、防止夫或妻一方有意隐瞒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在财产分割中,应约定隐瞒财产的后果及处理方式。比如:“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共同财产之外,如发现尚有其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的,隐瞒的一方自愿放弃该被隐瞒财产的再次分割权,该财产全部份额归对方所有”。

(二)夫或妻个人财产处理

因为夫妻结婚之前,很可能存在夫或妻一方有属于个人的财产,对于该个人财产,在离婚协议中应予以列明,以免发生混淆而引起争议,当然,个人财产也可以约定在离婚时赠与对方,这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愿。

(三)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处理

如在夫妻离婚时已有子女的,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权作出约定,否则,协议离婚时民政部门将不予办理。

协议离婚中,子女是随父还是随母一起生活,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只要双方同意则该约定即有效。在子女抚养权确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该抚养费标准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支付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子女的日常生活、学习等情况综合考虑予以确定,抚养费可以按月、半年等为单位来支付,具体时间由夫妻双方约定,一般情况下,抚养费支付至子女满18周岁时为止。

四、协议的份数

离婚协议一般至少一式三份,协议当事人各一份,民政部门一份。

五、协议的附件

为使协议内容完整和便于操作,建议在协议书后附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有形财产照片等材料。

六、其他

离婚协议一般要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的字样,最好协议双方在签字后加按手印,并写上签订协议的时间。

上述几点意见,希望能为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参考。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签订离婚协议是一项民事活动,理应遵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胁迫、威胁等方式强迫对方订立离婚协议,对方主张撤销时,该协议将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销而自始无效,也就谈不上协议条款的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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