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违约如何法律解决
债务违约的法律解决方法,不局限于违约发生后的处理方式,而试图将视角更多的放在债务违约的预防性法律措施方面。只有预防才能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防止融资产品的信用风险。债务违约的预防性法律解决方法就是围绕债务自身特点,强化有关法律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发布的直接债务融资相关法规已经搭建了体现其特点的法律框架,但是还是有部分内容需要完善。
第一,应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直接债务融资产品发行和交易过程中,除非遭遇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大多数债务违约均是由发行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已将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将在信息披露中负有法律责任的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作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对象,这对于减少债务违约是有利的。但是实际情况是掌握应予披露的信息主体往往不限于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其他主体,而且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往往掌握着信息披露的实际决策权,是否披露、披露程度,均掌握在其手中。对于将债务违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扩大到依法负有披露义务的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在《证券法》第193条和《刑法》第161条中均已有类似规定,在直接债务融资产品的相关规定中引入此项要求是值得考虑的问题。此外,明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要求中“及时”的标准也是非常必要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要求在融资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融资券投资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市场公开披露,但是何为“及时”,以及计算“及时”的起始时点有待进一步详细确定。两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及时”的定义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同时,发行人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影响融资券投资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或相关内部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3.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此外,发行人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二,应规定在发行文件中增加违约预防的法律处理方法及程序的内容。
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应当包括发行人的基本情况、拟发行规模、期限和利率确定方式、发行期、本息偿还的时间、方式、发行人的违约责任等内容。但由于公司直接融资工具很多是没有担保,且发行交易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在发行文件中对发行人与机构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行人的违约认定、违约责任、违约后争议的处理等内容及程序进行明确详细的约定,有利于发生违约时认定责任,处理后续事宜,也更具操作性。此外,在发行人现金流及偿债能力出现明显困难时,除要求发行人及时披露外,还应要求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规定发行人在发生上述情形时的危机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