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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不对等属于无效协议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486次

我们知道夫妻双方在进行协议离婚的时候,通常会签订约定好的协议内容,是需要通过法律的认证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在审核内容的时候会根据内容是否对等,或者是否合法进行审核,如果其中不符合相关规定则是无效协议。那么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不对等属于无效协议吗,下面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不对等是否属于无效协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该份协议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且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编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协议属于无效协议,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离婚协议中哪些条款无效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在实际中,不少拟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中有“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条款。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对等是属于无效协议的,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若悠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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