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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办协议离婚的弊端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391次

协议离婚一般在民政部门办理,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也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协议离婚,那么在法院办协议离婚的弊端,关于在法院办协议离婚所需的材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在法院办协议离婚所需的材料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在法院办协议离婚所需的材料

1、双方之间的身份证件;

2、结婚证;如果涉外的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及认证手续,涉及港澳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3、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双方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

4、民事起诉状。在民事起诉状中说明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其他的与一般民事起诉状相同。

5、财产分割协议。

二、在法院办协议离婚的弊端

1、有的区法院在诉前调解的《民事调解书》中不写明双方就财产、债务的分割及处理意见,容易为当事人发生争执留下隐患。

2、费用较高。

就诉前调解离婚而言,各区法院掌握的标准并不相同,有的按件来收取,每件35元至75元不等,有的则按标的的比例来收取。如果不走法院的诉前调解程序,而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来审理的情况下,诉讼费一般按下列标准收取: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办法》明确,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时间不确定。

如果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话,一般当天就能出具《离婚证》,而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程序的时间,快则一天,慢的话,可能会拖延至30天以内,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综合上面的介绍,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快捷方便,而在法院办理协议离婚存在一些弊端。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在法院办协议离婚所需的材料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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