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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否约定谁先再婚谁放弃财产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7 阅读: 321次

婚姻生活中,有的人因为婚姻生活长期不和而决定离婚,协议离婚的双方可能因此签订一些离婚协议条款,财产问题是离婚协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双方都会积极争取夫妻共同财产,现实生活中有关离婚的财产协议也是各种各样。为此若悠网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时能否约定谁先再婚谁放弃财产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谁先再婚谁放弃财产”没有法律效力,因为这种约定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五条则规定得更加明确:“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无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三)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上追求的一个重要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婚姻自由,尽管婚姻当事人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是自愿订立的,但却与婚姻自由这一原则相违背,所以这样的协议、约定无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若悠网还为您提供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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