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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股权赠与未成年是否有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9 阅读: 476次

开公司的夫妻因为利益分配的问题而要离婚了,但彼此并没有在离婚的时候有太多的争议,最终是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双方都同意将部分的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成年的孩子,用来弥补父母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若悠网小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一、离婚协议股权赠与未成年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只要是俩人真实意愿的表述、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留存!就应当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撤销权。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涉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以随意撤销。因此,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企业家们大多采取财产协议方式来提前预防与避免争议发生。但在离婚财产协议中,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有法院从公序良俗原则出发认为这一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不允许赠与人撤销该赠与。

二、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离婚协议中将部分的股份赠与给未成年人的条款的可行的,但是必须要达到双方一致同意,并且要能够履行好相关协议。夫妻离婚协议股权赠与未成年但并不知道这个赠与是不是能够真实有效的,可以找若悠网律师问问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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