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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长出庭辩论离婚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450次

昨日上午,祁东县民政局局长周中朝坐在一起民事诉讼案的被告席上。原告因为不服民政局办理了她与前夫的离婚手续,将民政局告上法庭。作为一局之长,周中朝需要辩论的正是这起“离婚案”的合法性。

法庭里座无虚席,官司引人注目不是因为官司本身,而是因为这是祁东县于今年6月30日施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后的第一起行政案例,也是第一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例。祁东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旷梅生说,《办法》的出台如在行政诉讼中给官员戴了“紧箍咒”,真正推进了法治政府的建设。

2005年3月10日,祁东县民政部门为该县归阳镇前进村村民曹国庆、周小容夫妇办理了离婚登记。7月11日,周小容的父亲周名忠以周小容监护人的身份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亮出了湖南省脑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周小容为严重精神分裂症患者。周名忠告的是祁东县民政局,他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对周小容与曹国庆的离婚登记,宣布两人离婚无效。

昨日上午,此案一审开庭,祁东县法院院长陈龙飞担任审判长,第三人曹国庆拒不到庭应诉。衡阳市及各县区法院法官全程旁听了这个引人注目的“第一案”全过程。

被告祁东县民政局局长周中朝及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时指出:其一,依照法律规定,离婚登记具有不可撤销性原则,一旦法律发生效力,婚姻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能随即在任何时候与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个异性登记结婚;其二,我国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但并无撤销离婚登记之说,而且只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并没有规定“无效离婚”和“可撤销离婚”。

在此案开庭审理完毕之后,审判长陈龙飞当庭宣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所确立的原则,人民法院对通过行政手段办理的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离婚登记行为,亦不能确认其无效并撤销离婚证,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祁东县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祁东县出庭应诉的行政首长寥寥无几,该县行政审判15年中,仅有两位行政首长到庭应诉,行政机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给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政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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