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两种情形能反悔
夫妻协议离婚房产给了女方后前夫认为显失公平要求重分张先生与妻子到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并约定位于朝阳区甘露园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女方。但张先生后来并未协助其前妻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张先生说,他当时是在激愤的情形下在前妻事先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上签的字,离婚后他进行了冷静的反思,认为离婚协议对他和孩子显失公平,要求前妻给自己6.5万元折价款。理由是那套房屋是由他全部出资购买的,现在他无钱购买另一处房屋。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承办此案的法官姜春玲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姜春玲说,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张先生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