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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同日娶两妻”是否走入“法律真空地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494次

2001年5月中旬,28岁的广西青年陈世君与26岁的海南姑娘叶海秀、22岁的湖南姑娘戴小美三人联名向亲朋好友发出了结婚请帖。5月16日,三人在广西东兴市江平镇贵明村大摆喜宴,举办了热闹的婚礼。此荒唐事儿在整个东兴市传开了,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而时至今日,面对这一建国以来首例一夫同日娶两妻的行为,广西东兴市司法机关却难以给他们定罪。

原来,界定此行为给法律带来新的疑难点:其一,此行为属非法同居还是属事实婚姻,换言之,我国现行法律管不管得上他们?其二,此行为能不能以重婚罪论处?而陈、叶、戴三人是同日同时举办婚礼,若说重婚,谁是“原配”,谁是“重”者?能不能解除他们的婚姻?若要解除,用哪条法律来作依据?

一部分人认为,由于陈、叶、戴三人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不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因而他们的婚姻并不被法律所认可,是无效的,他们的行为只能算是非法同居,属道德问题。一部分人则认为,由于他们联名发出了结婚请帖,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尽管没有在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也可定性为事实婚姻,他们已触犯法律,属法律问题。关于陈、叶、戴三人是否重婚,一些人认为他们犯了重婚罪,其婚姻应该被解除,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另外一些人则反驳,重婚罪属自诉案,叶、戴两女都没有告陈重婚,那么,这重婚罪又从何谈起呢?

面对这一夫两妻的闹剧,许多老百姓也是大摇其头但又疑惑重重:难道,法律对他们真的是无可奈何吗?!

“一夫同日娶两妻”:如何进行法律定性

曹诗权:陈世君与叶海秀、戴小美之间发生的“一夫同日娶两妻”事件,如果仅仅从“联名发结婚请帖、大摆喜宴、举办婚礼”这一特定时段的现象上观察,只不过可以说是一种荒唐闹剧和无聊的生活玩笑。但从法律上解读这一事件,不能仅停留于此,而应透过这一表象进一步弄清客观实质。其中,尤其要注意三个关键性的事实构成要素:一是陈、叶、戴三人对身份角色的期待、自认和互认,是否有缔结“婚姻”,形成“三角”夫妻关系,挑战现行婚姻法的角色认知、期待和主观恶意;二是陈、叶、戴三人在“举办婚礼”后的关系状态,是否按婚姻形式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即是否在事实上构成“一夫两妻”的“三角”同居关系;三是陈、叶、戴三人的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反映效果,是否被一定范围的社会群众基于其“结婚仪式”和公然的“夫妻”同居生活而产生了社会对其“婚姻”和“夫妻”关系的知晓,形成了类似于“事实婚姻”的公示影响。

如果对上述三个事实要素作了肯定性的把握,那么其法律定性就非常明确,话题中所说的分歧和疑难也会迎刃而解。

吴晓芳:广西的陈某在同一天跟两个姑娘举办婚礼,但都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此举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许多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对于能否给陈某定重婚罪的问题,争议也比较大。定重婚罪吧,似乎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放任不管吧,似乎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有必要对此行为的定性作进一步的法律分析。

陈、叶、戴的行为:是否违反“一夫一妻”制

曹诗权:“一夫一妻”作为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是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而且贯穿婚姻法的始终,对全社会的婚姻家庭行为和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普遍的强制性约束力。当人们的个别行为在法律条文中无对应依据时,可以直接释放基本原则所负载的法律漏洞补充的功能,通过一夫一妻原则进行处理。“一夫一妻”在具体内涵和操作要求上包括五点:1.任何人在同一时间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离婚或配偶死亡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未婚男女,不论是谁,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只能与一名异性缔结婚姻,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异性结婚;4.法律和道德所容许的两性关系只存在于夫妻之间,一夫一妻制排斥和否定婚外性关系;5.违反一夫一妻制,根据情形或者承担民法私法上的责任,或者追究其公法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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