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被劳教或犯罪判刑 另一方可不可以提起离婚
一方被判刑或者劳教,另一方想离婚的,一般通过诉讼离婚途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可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
(1)所谓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主要是指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长期徒刑,这以将给配偶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必将给家庭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
(2)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指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及嫖娼、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伤害也是难以忍受和恢复的。但对结婚时间较长,已有子女,夫妻感情尚好,只是出于种种顾虑,或在气愤中提出的离婚,人民法院应有针对性地尽量做工作,即便经调解无效的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