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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风险列举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3 阅读: 232次

离婚诉讼中,由于当事人诉讼行为不当,可能存在下列风险,并会产生风险责任和法律后果: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这是民诉法上的“一事不二理”原则;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会导致本案不审理该部分请求的风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审计或评估、提起上诉,若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将导致自动撤回起诉(上诉)或者申请不予支持的后果。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4、不按时提供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提供证据。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可能导致不利或败诉的风险。

5、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将承担缺席审理、无法申辩的后果。

6、不能提供对方足够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风险

申请财产保金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可供保全或执行的财产,不能提供足够的财产线索的,将导致保全不足或者执行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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