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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有哪些特殊规定内容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0 阅读: 563次

随着中国国力越来越强大,在国内也有许多外国人定居,有些外国夫妇在中国生活之后,因为感情问题等发生了争执而打算离婚,那么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有哪些特殊规定内容吗?若悠网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论双方是自愿协议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照诉讼程序办理。离婚当事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按照〈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离婚适用受礼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国人民法院受理涉外离婚诉讼后,使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涉外离婚案件,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可以予以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两国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受理此类离婚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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