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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庭就不判离婚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7 阅读: 428次

一、丈夫趁妻子外出打工,隐瞒实情,向法院提起离婚

暴虐丈夫龚某为争财产,趁妻子刘某在外打工,瞒天过海向法院提出离婚,并称妻子“失踪”。法院公告后依法判决离婚,龚某得到全部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对此,为家计辛苦忙碌的妻子毫不知情,仍与“丈夫”过着夫妻生活。

蒙在鼓里的刘某已一无所有,妇联法援中心向她提供法律援助,帮她讨回了属于自己的财产。法援律师提醒,那些以为不到庭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的妇女,要学会保护自己。

二、一起打工致富丈夫生活不检点

刘某是湖北人,因为家计困难,她18岁就外出打工,其间认识了广东河源市紫金县的龚某,并产生感情。1991年,两人正式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

据刘某称,那时的丈夫是个勤奋的青年,两人一起在深圳等地辛苦打工,勤俭持家,日子一天天好起来。小两口在河源紫金县修建了一栋两层半的楼房,刘某向娘家借钱,加上两人打工的积蓄买了一辆货运车,日渐红火的家庭生活惹来周围不少羡慕的眼光。

但经济宽裕后,两人的生活却开始“危机”重重。龚某多次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后多次要求妻子向其娘家人借钱,并拒绝偿还对刘某娘家人的借款。更让刘某无法忍受的是,龚某动辄拳脚相向,经常暴力虐待她,而且因为生活不检点,还染上了性病。但为了维系家庭,刘某忍气吞声。

三、三年后妻子方知丈夫已与其离婚

刘某万万想不到,十年夫妻的龚某会瞒天过海和自己离婚。

2000年7月,刘某还在深圳打工,龚某向紫金县法院起诉离婚,并谎称妻子刘某下落不明。紫金县法院依法公告了两个月,住在深圳的刘女士全不知情,其家人朋友也不知道,她已经被作为“失踪者”。

当年11月,法院缺席判决准予龚某与刘某离婚,三个子女由龚某抚养,夫妻共有的房屋也归龚某,各自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刘某仍与龚某共同生活,对法院判决离婚的事情,她一无所知。2003年11月,龚某因与刘某发生矛盾,再次向紫金县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年12月,法庭开庭审理时才发现在三年前已作出了离婚判决。

得到已和丈夫离婚三年消息,刘某都懵了。而且,所有的财产和三个孩子都判给了男方,她还全然不知地与这个已不是自己丈夫的男人一起生活了三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的刘女士找到紫金县妇联,希望帮她讨回公道。

四、法援援手帮她讨回公道

县妇联随后对案情展开调查,工作人员到紫金县法院详细了解了三年前龚某诉刘某离婚的案件,向法院反映了龚某故意隐瞒被告在深圳居住的情况,致使被告未到庭应诉,丧失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最终法院作出了有利原告的判决。

法院经研究决定,对此案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由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主动免除了有关诉讼费用。刘某也得到了法律援助。

去年4月,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根据刘某提供的线索,法院和妇联工作人员多次到河源、龙川、深圳等地调查取证,收集到许多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力证据。县民政局还拨出专款用于此案的调查取证。随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老家的房屋、家里的小货车等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房屋归龚某所有,龚某补偿房屋差价2.5万元给刘某;龚某卖掉小汽车所得2000元,补偿1000元给刘某;三个婚生子女两个由龚某抚养,一个由刘某抚养。刘某对这样的结果非常满意。

五、法援声音:别以为不到庭就不判离婚

办理该案的妇联法援律师认为,原告龚某为了达到独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有意隐瞒被告刘女士的经常居住地,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理由,向其户籍所在地紫金县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隐瞒被告居住地的目的,在于造成被告无法到庭应诉,无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事实提出自己的答辩和反驳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无法当庭对质,辨明真伪,法院在被告缺席情况下,只能采信原告的陈述和证据,容易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龚某在离婚诉讼中获得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和所有子女的抚养权,而刘女士被判一无所有。虽然经过当地妇联的积极努力,刘女士经过再审程序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权,但是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已经生效,刘女士的离婚权利没有得到支持。本案充分证明了妇女亲自参加诉讼,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些以为不到庭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的妇女,要勇敢地面对困难,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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