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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式假离婚有没有风险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6 阅读: 340次

针对近期上海房产信贷调控新政传闻,从上周末至今,上海房屋成交量暴涨,传言甚至引发了“离婚潮”。

在这样的政策下,一些人采用通过离婚将名下房产划归夫妻一方,然后另一方恢复单身身份,再购房可以按照首套房政策的办法,来规避高首付,并能享受支持刚需购房的利率优惠。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购房式假离婚有没有风险呢?若悠网小编提醒,请看下文!

①、如果是假离婚,房子只会判给夫妻的其中一方吗?是否可以通过假离婚达到规避调控的目的?

答:根据婚姻法第39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也就是说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即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一般情况下,为尊重公民的财产自由权,法律并不过问和干涉双方的具体分割方案是否公平合理。尽管假离婚者有着其他的目的,但只要它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其对财产处分的约定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即使双方约定一方净身出户,所有财产都归属另一方,只要不能证明签此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那么这样的外人看来不可思议的协议,对内即对夫妻双方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样,假离婚者约定房产都归其中一人所有,是完全行得通的。理论上通过假离婚来规避房产调控似乎可行,但风险很大!

②、这种假离婚面临的风险都包括哪些?

答:第一,不复婚的风险。假离婚虽然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由于公民有结婚离婚的自由,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又因为婚姻中的恩怨是非这些感情因素是无法为外人道的,所以在当事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明确表达了自愿离婚的意思并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后,对自己离婚的效力无法用“意思表示不真实”主张无效、对财产的处分结果无法简单用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因此,不管双方出于什么动机离婚,离婚的效力却是真实有效的。

因此,只要双方按照法律程序完成了“假离婚”的手续,从身份上来说,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如果一方不复婚,而任何一方选择再与他人结婚,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无法以双方之间只是假离婚,并且约定了复婚的条件而主张对方的婚姻无效。

举个例子:在阳谷县落脚的武大和金莲,经过风水雨大和雨大风吹购买了一套属于自己的商品房,小日子过的不错。后,阳谷县房价增幅较快,限购政策接二连三的出台,也没有阻止房价的上涨,看着身边邻居因为购买了二套房都增值了,小两口平静的心起了波澜,于是他们决定咬牙再买一套房。经过研究得知,只有离婚后,其中无房一方才具备购买资格,并支付最低额度的首付款即可。于是,金莲与武大一纸离婚协议约定,房产都归金莲,武大无房,双方承诺购房后,再办理复婚。武大满心欢喜的购买了二套房,回来找金莲复婚,金莲却拒绝了武大复婚的要求,并说已经有了新欢,下个月就要结婚了,如果武大再来骚扰,就报警。此时此刻,武大后悔莫及……

第二、双方在假离婚时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产生效力。为消除房产登记记录,假离婚双方往往会协议约定将房产归一方所有,因为假离婚是有其他目的的离婚,所以,表面上看来,这种协议是以双方完全自愿的表象呈现出来的,即使看来不合情理,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否定协议的效力。在离婚后,取得财产的一方如果反悔不同意复婚或主张财产已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再变更所有权,另一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办理假离婚,拥有房产的一方在复婚时不同意变更房产登记的话,另一方就只能吃下哑巴亏。

再举个例子:接上个故事说起,双方承诺购买二套房后复婚,武大满心欢喜首付款购买了二套,心想:小日子美滋滋的,自己也算是有两套房产的人了,在阳谷县也算扎根了,朋友之间也有面子。于是,双方办理了复婚手续后,武大要带金莲一起去办理房产产权登记,将首套房变更回2个人的产权。可是,金莲拒绝了,说这是我婚前的个人房产,不配合武大变更产权登记。此时此刻,武大后悔莫及……

第三、丧失相互的继承权,丧失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一旦登记离婚,法律上两人就是“陌路人”了,必然丧失相互的继承权,丧失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若获得房产一方未订立遗嘱而突然去世,那么法定继承人与假离婚的另一方无任何关系,对于假离婚当事人来说,就可能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了。

继续举个例子:接第一个故事继续,双方承诺购买二套房后复婚,武大满心欢喜办理了离婚手续,这时候悲剧的事情发生了,金莲不幸意外身亡,武大惊闻噩耗,痛哭流涕,办理完善后事宜,索要金莲名下的房产。但是,因武大与金莲已经离婚,无任何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继承权。此时此刻,武大后悔莫及……

③、如果夫妻之间在离婚前签了协议,上面明确了是假离婚,购房后再复婚,这种协议有效吗?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起诉,法院会支持这个协议吗?

答:在假离婚的情况下,无论双方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还是去法院诉讼离婚,都要本人亲自到场表达自愿离婚的意思,所以双方呈给离婚登记人员或法官的协议上肯定不会写明二人是假离婚,也就是说这种明确双方是“假离婚,购房后再复婚”的协议只是双方的私下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为“复婚”即“再结婚”,也同样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这里最密切相关的一点是,公民有复婚的自由,也有不复婚的自由,以一纸协议要求对方必须跟你复婚,有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嫌疑,自然不受法律保护;为此设置的惩罚性措施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任何一方以为有了这一纸协议就可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想法,尤其是以为“假离婚”对双方并无真离婚的约束力,从而轻率听信对方对财产处分及其他事项的安排,是对法律的误读和对自己极其不负责任。

最后一个例子:接第一个故事,在与金莲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武大长了一个心眼,怕离婚后金莲不与他复婚,就要求与金莲再签订一个秘密协议,说明此次离婚是假离婚,购买二套房后,双方再复婚,房产还是属于双方共有等等。一切办完之后,武大找金莲复婚,金莲拒绝了。于是,武大怒了,将金莲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婚姻,恢复房产共有,为此武大出示了双方的秘密协议,但法院并没有支持武大的诉求。此时此刻,武大后悔莫及……

结语: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社会认可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而假离婚会给夫妻双方,甚至子女的生活带来一定的阴影,可能会让当事人在感情上出现不可挽回的损失。特别是如果弄假成真,损失一旦形成,后悔也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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