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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办理离婚手续的各种情形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4 阅读: 538次

如果是两个中国人结婚的话,是需要到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的,如果要离婚的话,可以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的话,就是涉外婚姻了。那么,涉外婚姻办理离婚手续的各种情形是怎样的呢?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不同情形下离婚手续的办理

【一】中国夫妇一方在外

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夫妻,因各种原因一方出国后,在国外不能回国,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夫妻两人就离婚已能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

应在哪儿起诉?

中国夫妇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诉。

如国外的丈夫(妻子),向其现居住地法院起诉,妻子(丈夫)根据情况准备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时,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给予必要的协助。

如双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诉,则我国有关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予以处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种情况解决方式不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

(二)双方不能协商一致

国内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对方国外的住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等方式送达。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其一:对方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法院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常,如果是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一般不予处理。

【二】异国夫妇国内登记结婚

即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如何离婚。

异国夫妇离婚在哪儿起诉?

异国夫妇离婚,既可以在我国起诉,也可以在会受理此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双方要求在我国境外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法决定。

双方要求在我国境内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涉外婚姻规定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关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受理此类离婚诉讼。

两种情况解决方式不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基本程序和步骤与以上情况相同。

(二)双方不能协商一致

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自己身份证、对方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基本程序和步骤同上。

【三】异国夫妇国外登记结婚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如何离婚?这样的情况就多出了“认证”程序。

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

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难点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和解决。

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立案。双方协商一致离婚,一般可很快审结;若一方不同意,或没有回应,诉讼时间将进一步延长。

注意事项: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生效须先申请

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

如果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须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

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国内受理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需要到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离婚登记。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若悠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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