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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损害赔偿请求权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2 阅读: 469次

在婚姻中,如果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律是会对一方赋予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是怎么样的呢?下面,让若悠网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欢迎大家一起阅读。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⑶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

⑷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另外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

⑸另一方无过错,即没有上述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各自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

⑹当事人必须前起诉离婚才能依法捉出损害赔偿请求;

⑺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即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损害。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立法意义。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理由是

1.《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果法院有书面告知当事人关于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时,这时可以说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了。如果“一年”是指诉讼时效,那无过错方配偶应在法院告知权利义务事项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

这与《婚姻解释(一)》第30条的立法原意有悖,所以“一年”是指除斥期间,不存在着中断、中止、延长。

2.如果“离婚”是指程序上的意义的话,假如过错方提出离婚诉讼胜诉时,无过错方提出上诉时,离婚案件要经一、二审程程序,一、二审程序审理案件总的期间有可能超过一年,这与《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3项的规定存在冲突。

(三).离婚损害赔偿既可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可适用于登记结婚。离婚程序包括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两种法律程序。婚姻法第46条规定,过错方有第46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规定为在哪种离婚程序中可提出,且《婚姻法解释(一)》也作出规定,笔者以为,离婚损害赔偿也适用登记离婚程序中。例如配偶双方私下提出协商离婚的,虽未到民政部门去登记离婚,无过错方也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对于损害赔偿数额问题可由配偶双方私下协商解决。

综上所述,如果要满足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是要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实施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的都是可以构成另一方的权利的,如果您还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若悠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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