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开庭一定要到场吗
离婚诉讼一般是可以进行协议离婚的,如果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进行离婚的情况。协议离婚相较与诉讼离婚相较更加的简单,也更快速。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案件当事人一定要出庭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扶养义务,是不是说离婚案件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呢?
法律把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列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是基于特定的考虑。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作为必须到庭的条件,我们是容易理解的;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作为必须到庭的条件,是因为赡养、抚育、扶养这三项义务是带有紧密人身性质的义务,且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了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这些不履行义务的人到庭,法院可以对这些人当庭进行思想教育,让其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及违法性,缓和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以减少日后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的难度。
而离婚案件的双方虽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但原告起诉的目的并非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而是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这也必然包含着解除扶养关系)。所以,离婚案件的被告并非必须到庭参加诉讼。
二、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不出庭怎么判
如果夫妻一方因对方不履行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而起诉到法院的,这种情况下的被告是依法必须到庭的。
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缺席审理的。感情是否破裂要综合判断,不是必须分居两年以上。财产按照来源问题,来确定是否属于婚后的共同财产,是的话,法院会依法分割。㈠、主观因素:传统的教育思想观念影响教师创新的两个误区
从教师职业的价值取向上讲,教师自身充当着人类文化的传播者、生产者、创造者的多种角色。然而,由于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我们的多数中小学教师错误地认为,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一种重复他人成果的劳动,认为所讲授的内容都是人们已经发现,且经过加工整理的知识,认为教学不需要创新,不具有创新性的劳动特点。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之下,教师把教学的重点自然也就放在知识的传授上,把学生作为授受知识的容器对待。长期已久,导致教师的创新意识差,创新能力低,一本教材多年用,一种方法多年使,代写硕士论文这是造成教师心理上的误区之一,确切地讲,也是表现在教师职业价值取向上的一个误区。
另一个误区则表现在教师对待自身的职业特点上。现代教育论认为,教师从事的劳动,是一种与其他工种的劳动有相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特点的劳动。教师职业的劳动特点,是在长期的教书育人的劳动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由教育目的和教育对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认识教育的对象是在成长中的人,教育的最根本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的综合素质,这是把握教师劳动特点的关键所在。现代教育学把教师的职业特点归结为“复杂性”、“长期性”、“示范性”、“创造性”等,然而在我们的许多教师看来,教师职业的“创造性”似乎是一种实际工作中的“虚拟”问题,更多的人把教师的职业当成一种相当于工厂里的某一工作流程,承担着制造、加工那种定向的、定型的、不需要任何创新改革的标准件的生产任务。把教师这一崇高而伟大的职业混同于一般的工人,把自己的职业简单地当成上班挣钱、养家糊口的劳动,以付出的劳动力去换取等价的货币交换。面对现实,多少教师曾抱有这种小农思想的意识工作了一辈子,在他们身上,创新思想意识及其创新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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