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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被告可否补充证据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2 阅读: 374次

离婚诉讼涉及到的问题有很多,如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共同债务偿还等,而法院对这些问题作出判决,一般要以证据作为支持的,所以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收集证据,那么离婚诉讼被告可否补充证据?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离婚诉讼被告可不可以补充证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是可以提供新证据的,所以被告是可以补充证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起诉离婚要提交哪些证据

1、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产的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银行存款帐号、发票等有关单据,具体说明品种类、原购价值、数量、来源、购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点)和处理主张,有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4、夫妻纠纷因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5、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婚生子女、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已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和现子女住所地、收养人的证明)、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6、家庭住房(是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9、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离婚诉讼如何质证

(一)质证的范围,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另外4种证据(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的调查另有规定。

(二)对对方的证据,自认的问题,要慎重。根据证据规则,在自认的情况下,就免除了对方的质证责任。

离婚案件开庭中,证据质证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质证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结果,因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如对于对方出示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一定要仔细查看、核对,书证必须当庭查看原件,并与复印件进行比较,物证要核查原物并结合其他证据,辨别其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发现疑点立即提出异议或要求对方继续举证印证。对鉴定结论一定找注意它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离婚诉讼被告可不可以补充证据”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是可以提供新证据的,所以被告是可以补充证据的。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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