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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应不应该赔偿无过错方损失费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4 阅读: 571次

在我们生活中,离婚行为的发生并不罕见,甚至于有的人是因为在婚姻生活中犯下了无法弥补的错误而导致离婚的发生,那么,在我国离婚的过错一方应不应该赔偿没有过错一方的损失费用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离婚应不应该赔偿无过错方损失费的内容为你解答疑惑。

离婚是否应该赔偿无过错方损失费

1、你说的不错,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但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是很狭窄的,只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几种情形,与日常生活中人们理解的过错有很大差别。不知你所说的“女方的过失行为”是否属于以上几种情况之一,如是,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不是,不能要求。

2、相关法规: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过错方财产分割原则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要求帮助,请求补偿和过错赔偿制度构成了婚后保护弱者或无过错者的三道关口。它们的建立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个人所有权的公平原则及保护弱者原则。给予弱势方的帮助,对付出义务较多方的"补偿",对无过错方的"赔偿",充分发挥了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和经济生活功能,保证了自由离婚的同时又对有过错方进行了惩罚,这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社会资源的组合未尽优化的国情下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这三种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过错行为种类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

请求补偿权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以补偿。"该条确立了离婚补偿制度,它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补偿权的建立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但在实践中付出较多义务方并不能得到补偿。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足的方面;一是如何判断一方付出较多义务,当事人难以说清楚。二是请求补偿的金额、方式、期限没有作任何规定,原则性太强将导致法官引用此款时不当侵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

对你提出的问题,若悠网小编已经整理出来了,在我们婚姻生活中,既然我们选择了对方,就应该在婚姻中对对方绝对的忠诚,并且尽我们的全力延续我们的婚姻生活,而不是对婚姻用背叛行为进行破坏,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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