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监护责任的分担
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作用,监护人对其有一定的约束能力,监护人需要对被监护人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监护人的一般对其富有民事能力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管理行为。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父母离婚后监护责任的分担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离婚后并不影响其监护关系的成立。但他们之间的责任并不是一种平行责任,而是一种补充性赔偿责任,是有先后之分的:
一、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责任。
二、只有在前者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法定监护人也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17条分别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了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均已丧失监护能力的,民法通则规定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就是当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法定机关依法指定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对监护有争议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指定,对精神病人由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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