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哪几种
军人的婚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破坏我国军人的婚姻,而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军人配偶想离婚的,需要经军人的同意,那么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哪几种?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哪几种
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确定管辖不能简单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以下简称《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目前此类案件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依据是《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此类案件可分两种情况:
一是由军事法院管辖。依据是《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二是由地方法院管辖。依据是《民诉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过,依据《军事法院管辖规定》,这种情况也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3、特殊情况下管辖权的变通。
依据《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除外。
二、军人离婚有哪些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
离婚是夫妻双方以登记或诉讼方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由于离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会问题,《婚姻法》对其程序、条件和后果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军人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要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限定为非现役军人)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现役军人还有两种:一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哪些”问题进行的解答,涉及到军人离婚的管辖的规定有三种情况,分别是双方都是军人离婚、配偶不是军人提起离婚和特殊情况的规定。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