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离婚案分流是什么意思
离婚诉讼是经常出现的民事诉讼,一方不同意离婚、离婚对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有争议等情形时,可以起诉离婚,而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法院会将案件进行分流,那么法院立案离婚案分流是什么意思?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法院立案离婚案分流是怎样的
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立案时,进行分流是指将案件分发到不同的庭审部门对案件进行审理,分流的效率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速度。
分流案件程序的设计及流转的快慢,直接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也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力。
立案登记制不仅是保护人权、实现诉权的要求,也是我国司法现代化的重要助推器。对于法院和法官来说,不应仅关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会增加多少案件,而更应当关注如何分流案件。分流案件程序的设计及流转的快慢,直接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也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力。
立案登记制,不仅会带来个案的简单增加,更会导致类案的成倍增长。而类案的成倍增长是比较可怕的,因为这不仅会耗尽法官的体力,在法官员额制的背景下,更会增加法官与当事人的焦躁情绪,从而影响司法的淡定与从容,引发司法短期的震荡。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流案件,使立案登记制向立案分流制转变。
应当强化案件的繁简分流。即对于法院受理的案件,分为两个层次:疑难复杂案件,直接交给员额制法官或资深法官进行审理。对于普通个案或类案,应当进行诉调对接工作,由立案庭法官或委托基层民调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开庭审判。法院对于疑难案件及普通个案,不能局限于随机分案的规则,而应根据案件难度和法官能力,在能力大致相当的法官之间进行随机分案,而不能笼统随机分案。
应当强化小额诉讼程序的有效运用。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为当事人的抵制而废止或名存实亡。小额诉讼程序能够及时审结案件,并能实现一审终审,这是民事诉讼法的创新和进步,必须加大宣传和制度实施,防止制度空转。为此,基层法院应当加大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导,在立案窗口设立小额诉讼专窗,引导好立案,并应指定专业法官批量类型化审理小额诉讼案件,使小额诉讼案件及时进入审理的快车道。
二、诉讼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诉讼离婚的条件,主要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婚姻法解释中还有一些情形,被归纳为:有的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属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结婚;有的则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诱因,如虐待、遗弃或有赌博等恶习;而有的则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证明,如夫妻长期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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