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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496次

离婚的时候双方约定好了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但是对方却下落不明,不能够按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时候抚养权方就会打算用对方的财产来抵债,那么,离婚后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吗?看看若悠网北京律师收集的资料。

离婚后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抵消子女的抚养费吗?可以。

在夫妻离婚后,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影响子女抚养时,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夫妻离婚后,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仍有承担孩子抚养费的责任和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有些父(母)为了逃避抚养责任故意隐瞒自己的行踪的现象,或由于其他原因下落不明,使抚养孩子的一方得不到孩子的抚养费用。为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针对这一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

离婚后抚养费该怎么支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3、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全部负担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4、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8、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离婚后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抵消子女的抚养费吗?离婚之后要能够按时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也应该要跟子女保持联络维系关系。对于离婚后下落不明抚养费支付的问题你存在着疑问的话,可以咨询若悠网得到具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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