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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离婚约定抚养费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1 阅读: 420次

离婚的时候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做好了约定,但没有实施几个月,抚养权方就发现对方不遵循相关的承诺,每个月都不肯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那么,拒付离婚约定抚养费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听听若悠网北京律师的说法吧。

拒付离婚约定抚养费能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新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虽然前几段申请执行抚养费的申请执行期限已过,但后面的抚养费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是法不朔及既往。民事诉讼法在修改之前,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所以从前几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经过一年没有超过2008年4月1日的,都应该以一年为执行期限。所以前几期都已经超过了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年执行期限,所以法院不应该立案执行。

二是虽然法不朔及既往,但也不排除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新法适用。新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至两年,期限的延长有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二)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拒付离婚约定抚养费能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对方不肯支付孩子抚养费,可以先跟对方协商,协商不了起诉解决,法院判决之后还不支付才能够去强制执行。若悠网上面有许多了解抚养权、抚养费争议的律师,有需要的人们不妨来网站上咨询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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