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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能自动离婚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2 阅读: 527次

这几年,经常接到一些关于婚姻的咨询电话,其中有人数较多的当事人问我“罗律师,是不是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两年没同居,过了两年就自动离婚?”。其实,这是对《婚姻法》规定的误解,在此有必要进行法律的学术解决,予以澄清,以免以讹传讹,贻误他人。

《婚姻法》关于处理离婚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己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很多当事人认为分居2年就可以自动离婚的原因,均是因为该条的规定。

从上述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两种。如果调解无效,双方的感情确己破裂,则应当准予离婚。夫妻感情是一种涉及身份的关系,感情生活错综复杂,而且非常微妙,夫妻之间尚未无法处理好,真是剪不断,理还乱!法官是局外人,他如何知道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呢?那么,怎么来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己破裂呢?

为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婚姻法》就在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了四种可以判决离婚的非常具体的情况,除了上述条款外,尚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条款如何来理解呢?首先,应当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而不能是其他原因。如果是工作关系、医疗等分居2年的,就不属于离婚的情形了。其次,时间上应当是2年以上(包括2年),这个时间是持续性的、无中断的,而不是断断续续的。

从程序上来说,离婚只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只需对财产、孩子、债权债务协商一致,可以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去办理协议离婚,民政部门发给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就结束了。另一种是一方不同意,或者一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得到法院去通过起诉解决,由法官进行审理,是否达到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再判决是否离婚。如果法官查明双方或一方有上述规定的情况,法官就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综上所述,可见并非分居2年就可以自动离婚,婚姻是严谨的,不是儿戏,非经法定部门处理,是不可能有自动离婚的说法的。如果当事人确实有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情况,也需要到法院去起诉,由法院来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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