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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六大误解要警惕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0 阅读: 463次

现如今,随着城市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初婚年龄是逐年攀升,离婚率也是居高不下。通过大量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发现,不少当事人对离婚存在着许多误解,本文总结了离婚六大误解需要大家警惕,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离婚六大误解:

当事人片面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只看到了“分居满二年”,却忽略了“因感情不和”的前置案件,因此陷入诉讼误区。

误解二:“只要是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就应该判决离婚”

法律规定了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条件,但并没有将离婚诉讼的次数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因此说离婚次数并非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依据。

误解三:“只要法院受理了离婚诉讼就应当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在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往往片面认为法院会深入到家中进行调查,不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庭审中也往往以“不信法院去调查”进行抗辩,误认为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包揽一切,混淆了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界限和范围。

误解四:“只要不同意离婚对方就应赔偿”

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往往以不同意离婚向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谋取向对方当事人索赔,曲解了离婚诉讼赔偿的法定范围和条件。

误解五:“只要判决离婚就应分割财产”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只要是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混淆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法律界定。

误解六:“只要被告不到庭法院就应该判决离婚”

受“打工潮”的影响,部分离婚诉讼的被告人在外打工,法院在无法查明被告人下落的情况下,往往以公告形式送达,不得不缺席开庭审理和缺席判决,原告人容易产生“被告不到庭会对自己有利”的想法,认为自己的主张会得到支持,同样曲解了感情破裂这一离婚条件。

当事人存在以上“六类误解”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所造成的,也反映了普法宣传的力度还不够,鉴于此,笔者提出三点针对性建议:加强普法宣传,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婚姻家庭法律知识,提高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加强诉讼引导,要在立案和审判环节强化法律释明工作,告知诉讼程序、诉讼风险和当事人举证须知等内容,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注重辩法析理,公开裁判结果,引导社会公众形成共识,提升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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