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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离婚是否有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464次

男女双方组建一个新的家庭,最主要的目的之一就是传宗接代,但是由于现代生活的快节奏,很多家庭都存在不孕不育的情况。孩子的存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说是一个家庭的纽带,也是家庭矛盾的调和剂,但是不孕不育的家庭,往往就会因为孩子的问题而闹得不可开交。那么问题来了,夫妻双方中一方不能生育,另一方是否可以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呢?

男女双方组建一个新的家庭,最主要的目的之一就是传宗接代,那么,夫妻一方不能生育,是否能作为他们离婚的理由呢?

一方不能生育是否能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我国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何为感情破裂呢?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而这些都是靠法官综合全部证据材料判断,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情形是应当判决离婚的,即所谓的法定离婚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很明显,无法生育不属于法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也不属于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主要因素,故这个离婚理由是不成立的,但除此之外,双方是否会被判离,还是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的。

在现实中,长辈往往会给夫妻施压想要抱孙,有些公婆因为女方不能生育就要求两人离婚或者“代办”领取离婚证。这样的离婚是否有效?

代办离婚是否有效?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权属于人身权,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或“代办”。如确实属于胁迫或“代办”结婚、离婚的,被胁迫人可以要求撤销相应的行为,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因为长期无法怀孕,受很大压力也花了很多时间,而且毕竟相爱过,就不愿意因为自己的不孕不育而拖累对方,愿意接受离婚,但是在离婚时希望男方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样的请求可以吗?

离婚是否可以请求要青春损失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一条规定了离婚时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的赔偿的情形。

离婚中应给予损失赔偿的前提是一方有严重过错,而女方长期无法怀孕不属于男方有过错的情形,所以“青春损失赔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如男方存在前述的情形的,女方应尽量保全相应的证据,以便在诉讼中提出相应的请求。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的证据、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照片、报警记录、病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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