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过错是法定离婚情形的事由吗
如果男女双方想要结合在一起,是需要满足法定的结婚条件,并且是需要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也是可以离婚的。有的朋友就会疑惑,一方过错是法定离婚情形的事由吗?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方过错是法定离婚情形的事由,如果一方有过错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
一方当事人有法定过错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法律上的重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即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就上述情形解释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严重违背了我国宪法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因此可以以此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过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不能单纯的以判决不准离婚作为惩罚重婚一方或姘居一方的手段,不能强制维持已经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当然,可以利用其它方式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无过错方还是有过错方提出离婚,都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则。同时从某些方面来讲这也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为维护人格尊严与确保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增进夫妻之间情感,维护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秩序,创建和谐社会。我国婚姻对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予以明文禁止。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的受害人不局限于配偶双方,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当夫妻一方有针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时,配偶一方以此提出离婚诉讼的,可适用此条款来确定夫妻感情是否因此而破裂。另外,在实践中还要适当地把握行为人所实施的这类行为的程度,如果仅仅是偶尔实施并且性质不严重,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着重对行为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明确指出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促使双方和好。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这一指导原则。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凡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人,一般都是些好逸恶劳,不务正业,终日游手好闲,惹事生非之人。既消耗了家庭财产,又不履行应尽的义务,甚至以致家庭终日不得安宁,染此恶习者,常常四壁皆空,生活无以为謎,更甚者走上犯罪道路,身陷囚笼。何言正常的家庭生活。因此,赌博、吸毒等行为是严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多次教育而屡教不改,致使夫妻之间的感情遭到极大破坏,从而成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然,法院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人,还应着重审查其是否属于屡教不改。对于那些情节较轻,悔改态度诚恳,能痛改前非,对方亦能谅解的,应当着眼于调解夫妻和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夫妻感情是指夫妻双方相互关切、爱怜、敬重、忠诚、喜爱之情。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感情深厚可体现在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互相体贴、互相关系等诸多情形。而这里所说的“分居”即是指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而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其具体表现为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系,互相扶助等。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分居的原因应当是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导致两地分居。审查分居的重点应当放在双方是否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而且分居时间不得少于两年,以此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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