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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会存在哪些事项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302次

导读: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做具体的约定,但是往往有一些当事人并不知道制作离婚协议书的技巧,因此,尽管婚是离掉了,但是双方的争议并没有截止。一些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将夫妻财产赠送给子女。这样的约定往往会出问题。常见的情况是一方反悔,声称赠与协议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撤销。于是主张撤销赠与,将财产据为己有!

夫妻财产给子女需谨慎

张先生和李女士,婚后共同购买了二套房屋,生育一子如今19岁。2007年5月双方感情破裂,于是达成了协议离婚,但是双方对于这两套房产归谁所有产生了分歧,经过协商决定房子归儿子所有,并且在离婚协议上写明位于某处的房产两套归儿子某某所有,双方凭借此离婚协议到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要说这房子归到儿子名下,作父母的应当是心甘情愿、无可厚非的,但是因为张先生的再婚新的问题又发生了。这结婚就得有房子住,女方一经了解才知道张先生的房子已经归儿子小张所有了,她是越想越不服气,撺掇着张先生拿着当初和李女士的离婚协议咨询了律师,最后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儿子小张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其将房屋赠予给儿子的行为。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时虽已在离婚协议当中写明房子归双方的儿子所有,但是双方均未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撤销了其中一套房屋的赠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是这样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离婚时李女士本来是想要为儿子多争取一些利益,但是这个离婚协议打破了她当初的梦想。如果说在起草协议时我们去做个公证,公证后双方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可能会杜绝后续的纠纷发生。

探望子女应细化

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往往归于一方抚养,而另一方则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并且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我们碰到过一些这样的案件,他们因为离婚夫妻反目,即使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双方的抱怨和惩罚还在继续,他们往往将这种情绪无形的附加到了子女的身上,常以各种理由阻止对方探望、亲近子女,就连一些明星家庭不是也不例外嘛。

为了防范这种情况发生,保证您能够及时的探望自己的子女,我建议您在离婚之时,对于子女的探望时间、探望地点、每次探望期限最好能做细致的约定并且写进离婚协议书当中,防止对方的一些不当行为影响您实现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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