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诉讼当事人可以出现第三人吗
【案情】原告秦某与被告唐某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极少沟通,彼此积怨,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自2014年分居至今。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婚生子的抚养费、医疗费及教育费19万,割分婚姻期间共有价值30万的房产一套,及被告名下的价值1.5万的轿车一辆。原告称婚后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一起在广州做生意,但未分开财务。现要求列被告父母为诉讼当事人的第三人,并一次性支付十万元人民币的工资给原告。
【评析】随着家庭职能的社会化和多元化,家庭与其他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日趋增多。在离婚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时,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其他成员的利益。如本案中,原告秦某与被告唐某属婚姻关系,但原告所诉讼的请求涉及到被告的父母。
【法官有话说】离婚诉讼属于身份特定的诉讼,解决的是相关联的原、被告之间的婚姻身份关系、家庭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的三大问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问题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终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终审后在恢复离婚诉讼。”离婚案件在出现分割财产及其他人时,法院只能先判决或调解离婚,具有争议的财产或涉及到的第三人等问题要另案起诉,不能与婚姻关系一并处理。因此,本案中原告不能列被告父母为诉讼当事人,要其求支付十万元。但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可收集相关证据就此项诉讼请求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