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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那么如何证明双方已分居两年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501次

【网友提问】

若对方不承认分居事实,有谁能证明双方已分居两年?如何证明-

【律师解答】

必须有居住地邻居的证言,还要有分居开始时候邻居或者证明人的证言,交50元起诉费用,申请离婚,然后提供你的结婚证、身份证、有关证言材料等!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如果协议离婚的话,一般来说涉及到的问题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和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对这两个问题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可以持此协议及其他有关手续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第十五条:“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3、如果经过协商达不成一致协议的话,则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你父亲对你母亲有家庭暴力行为或你父亲有与他人同居行为的话,则在离婚的同时,你母亲有权要求你父亲予以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赔偿是在分割共同财产之外的。

对于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法院也将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法院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你的母亲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你父亲还应当予以适当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4、哪一方提出离婚从法律上来说并不重要。

5、民事案件一般为六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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