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闹离婚,对于房子应该怎样分割
孙女士与丈夫李先生感情不和闹离婚,对房子分割问题产生分歧。她不知如何解决。
案情简介:
我和丈夫是大学同学,2010年登记结婚。由于刚毕业,我们没有积蓄,一直租房居住。2011年,我发现自己怀孕,为让孩子有好的生活环境,公婆出资25万元首付,帮我们买下一套房子,剩余50万元购房款由我和丈夫办理按揭贷款,房产登记在丈夫名下。
孩子出生后,丈夫换了一份挣钱较多但需常出差的工作。2015年,我们提前还完银行贷款。然而,长期的两地分居让我们的感情越来越淡。现在,我们都想离婚,也同意孩子由我抚养,他支付抚养费。关于房子分割,我们分歧很大,他要求房子归他所有。他认为房子是父母买的,贷款是自己挣钱还的,且房产证上只有他的名字,那么,我有没有权利分割这套房子?
律师点评:
根据案例情况,孙女士有权利分割房屋。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该条仅仅针对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的情况。案例中,孙女士公婆仅出了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均是孙女士和丈夫共同偿还,该套房子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这套房子属于孙女士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房贷是李先生挣钱偿还,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当视为是二人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综上,孙女士有权要求分割该套房屋。具体分割时,应当综合考虑购买该套房屋时购房款的资金来源以及双方对购买该套房屋的贡献大小,最终确定双方分别应当分得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