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情形有哪些
近年来,离婚率在我国一直高居不下,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在基层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中近四成是离婚案件。那究竟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离婚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离婚的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破裂”成为了审理离婚案件的关键,认定了感情破裂就可以判决离婚,否则就不应判决离婚。但感情是理性的,从唯物论角度来讲,属意识而非物质,若无标准,对它的衡量,则不易准确的判断,同时也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坚持夫妻感情破裂为主要离婚原因的同时,兼顾非感情因素引起的离婚原因。从而形成了以夫妻感情破裂(主观原因)为主,以非感情因素(客观原因)为补充的多元离婚标准,使离婚标准更加全面准确,更加符合婚姻的实际情况。那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又从何判断呢?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构成夫妻感情破裂可以表现为下列情形。
一、法定情形法定情形,即只要有证据证实出现此类情形,当事人请求离婚的就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重婚行为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也包括事实婚姻。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或者双方虽然没有自称是夫妻,但其行为使群众认为其是夫妻的也应当视为重婚行为。在刑事法律上对重婚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是同居生活在6个月以上。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履行夫妻义务。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要件:①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②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③断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④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同居,由于同居与重婚只是在名义上有所不同,它们在侵害的对象、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内容以及结果上都是相同的,因而其赔偿的原则和内容也不应与重婚有所区别。如包二奶、姘居等行为。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家庭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不仅会受到身体的伤害,还可能在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损害。家庭成员包括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因此,配偶一方对上述家庭成员所实施的暴力侵害都是家庭暴力。
2、虐待。虐待是指行为人持续性、经常性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其即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患病不给治疗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是一种积极的、作为的虐待。
3、遗弃。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中有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缺乏生存能力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行为。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仅包括夫妻一方受对方虐待、遗弃,而且也包括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对此不予以谅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