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在香港离婚的婚姻情况有哪几种
一、答辩人的不合理行为,使婚姻破裂
由于答辩人的行为或性格,使呈请人无法再与答辩人一起生活,例如答辩人不养家、虐打呈请人、嗜赌、经常醉酒、不关心家人等。
如怀疑答辩人有通奸,但呈请人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时,只可以不合理行为提出,指出答辩人与不知名(或知名)的异性有不正当的交往。
以此事实提出离婚,法院通常会判答辩人要支付呈请人的诉讼费用。
二、答辩人有通奸之事实,使婚姻破裂
除非答辩人愿意白纸黑字承认通奸外,呈请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答辩人确有通奸的事实,才可以此事实提出离婚,例如答辩人包二奶,且已生子女。如有私家侦探的通奸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
虽然许多离婚的原因,均是有第三者的介入,但因没有足够的通奸证据时,只可以上述不合理行为提出离婚。
以此事实提出离婚,法院通常会判答辩人支付呈请人的诉讼费用。
三、分居一年,答辩人同意离婚
分居,通常是指双方居住在不同的地方,且没有任何婚姻生活。如因没有其他居所可迁出,被迫继续住在同一间屋中,也可分居;呈请人必须与答辩人终止一切婚姻生活,即不同床、没有性行为、不为对方煮饭、洗衣服等,只以同屋住客的身份对待答辩人。
此项离婚事实,是唯一一项必需答辩人同意才可提出。
以此事实提出离婚,法院通常只会判答辩人支付呈请人一半的诉讼费用。
四、分居两年,无需答辩人同意
只要计算至递交离婚呈请书之日,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即无需答辩人同意,亦可以分居提出离婚。
以此事实提出离婚,法院通常不判答辩人支付呈请人的诉讼费用。
五、抛弃配偶,不知去向达一年以上
答辩人突然离家,且有一去不复返之意。于答辩人离家一年后,可以此事实提出离婚。